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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复习资料——发往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征求意见

2014-04-17 14:0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标准起草工作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后,应当送标委会或者分标委或者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出征求意见。主要审核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是对本标准有密切关系,或者比较熟悉的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检测检验等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如是产品标准,还应当征求主要经销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可能有分歧意见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如上网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发征求意见函时,最好附上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于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如没有意见也应附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处理。意见涉及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必要的技术经济论据。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以对方收到征求意见稿至回函日止30天内。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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