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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复习资料——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2014-04-17 14:3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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