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复习资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2014-04-17 14: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46条、第47条、第49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有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责任编辑:粥粥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教材辅导书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