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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

2014-04-18 09:2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主要涉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两个方面,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将事故应急救援的重点落在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还把“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该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发出事故信息,组织有关人员,调动救援物资,进入事故应急状态。二是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灾。三是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故扩大,全力抢救受害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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