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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2014-04-18 09:3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一般规定,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四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

  此外,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直接对组织事故调查的主体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由法定政府部门直接组织一些特殊事故的调查。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是事故调查的一般主体,法律授权部门是事故调查主体中的特殊主体。所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在明确特别重大事故国家调查权的前提下,允许由特别法授权的政府部门直接组织特殊事故调查。目前,对法律授权部门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也要依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必须指出,由法律授权部门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是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授权部门也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不论是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还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都必须接受有关人民政府的领导,而不能各行其是。即便是法律授权部门所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作出的事故批复,也要征求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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