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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2014-04-18 09:4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事故责任者,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和对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又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赋予事故调查组享有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建议权。事故调查组要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分清责任。处理建议应当体现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于法有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是反面教员,调查事故不仅要体现责任追究,更要总结吸取血的教训。要提出可操作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全面、准确地反映事故调查结果或者结论的法定文书,是有关人民政府作出事故批复的主要依据。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人民政府提交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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