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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2014-04-18 10:2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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