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1 11: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防止油污规则:
第一条 定 义
原第二十六、二十七款条文更改如下:第二十六款 虽在本条第六款内已有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戊以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要求,“新油船”系指:
(一)该油船的建造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
(二)在没有建造合同时,该油船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者;或
(三)该油船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者;或
(四)该油船曾进行了重大改建:
1.其改建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
2.在没有改建合同时,其改建工程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开工者;或
3.其改建工程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完成者。
附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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