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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

2013-09-13 09:43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50013475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大学应于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委会),遴选新任校长报教育部聘任。

  遴委会置委员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以单数组成,由学校就下列人员聘请担任之:

  一、学校代表:由学校校务会议推选,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依学校组织规程或其它相关规定产生,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前项各款代表于推选(荐)或遴派时,应酌列候补委员。第一款学校代表应包含教师代表,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校长任期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届满者,遴委会组成时间,不受第一项所定十个月规定之限制。

  第3条 遴委会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执行下列任务:

  一、决定候选人产生方式。

  二、决定遴选程序。

  三、审核候选人资格。

  四、选定校长人选由学校报教育部聘任。

  五、其它有关校长遴选之相关事项。

  遴委会应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选人审议,始得选定校长人选。

  第4条 学校应于遴委会委员产生后二十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

  遴委会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互选产生,召集会议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5条 遴委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或提供资料。

  第6条 遴委会委员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遴委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一、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二、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遴委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遴委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遴委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前二项所遗委员职缺,按身分别依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递补之。

  第7条 校长遴选过程,在遴选结果未公布前,参与之委员及有关人员应严守秘密。但其它法律另有规定或遴委会依法决议者,不在此限。

  第8条 遴委会委员为无给职。但校外委员得依相关规定支给出席费,并视需要酌支交通费。

  第9条 遴委会执行本办法相关事项所需之经费,由学校相关经费支应。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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