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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国性社会团体绩效评鉴要点》

2013-09-13 15:33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5001319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依据:

  (一)人民团体奖励办法。

  (二)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

  二、目标:为运用专业方法,以客观公正态度,评核各团体之基本资料、会务、业务、财务等实际运作状况,作为辅导团体推展会务活动及办理团体奖励之依据,必要时并藉实地评鉴访问,加强联系、沟通作法,以健全组织运作,强化服务功能,促使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与国家重要建设。

  三、办理单位:

  (一)主办单位:内政部(二)协办单位: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评鉴时间:每年三月至六月。

  五、评鉴对象:全国性社会团体,并分下列二组,每年评鉴一组:

  (一)第一组:学术文化、宗教、社会服务及慈善团体。

  (二)第二组:医疗卫生、体育、国际、经济业务、宗亲会、同乡会、同学校友会及其它公益团体。

  六、评鉴内涵:评鉴项目及配分如下:(详如附件年度工作报告表)(一)会务运作:包括团体基本资料之处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监事会议之召开及财务处理等占百分之四十。

  (二)业务推展:包括依章程所办理之会员服务、专业推展服务(参与政府机关或其它团体活动或接受委办业务、研究发展、参加与团体业务有关之出国考察或会议及编印书刊)等占百分之五十。

  (三)公益服务:团体运用其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相关资源,实时因应社会需要所办理之公益服务占百分之十。

  七、评鉴资料送达时间:

  (一)各受评鉴团体应于办理当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将前二年度工作报告表及相关证明资料一份挂号寄送内政部社会司。

  (二)前款评鉴资料为各受评鉴团体前二年度资料(受评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评鉴程序:

  (一)由内政部将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表寄送各受评鉴之团体详细填写后,寄回内政部社会司汇整。

  (二)由内政部社会司承办科先初审,继由社会司组织项目小组复审后,邀集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意见决审,必要时得查访受评鉴之团体。

  九、评鉴结果处理:

  (一)各团体年度工作报告表经评定后,按下列方式办理:

  1.评分在九十分以上者,列为优等,颁给奖状,并得酌发奖金。

  2.评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列为甲等,颁给奖状。

  3.评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列为乙等,致函嘉勉。

  (二)评分在七十分以下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奖励:1.未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过半数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或会后未将会议纪录报主管机关者。

  2.章程之订定与变更,未依法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未报主管机关核备者。

  3.未依规定召开理事、监事会议,或召开理事、监事会议未有各过半数理事、监事出席者。

  4.理事、监事任期届满,未依法完成改选者。

  5.未依规定将年度工作计画、工作报告、预算及决算书表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报主管机关者。

  6.年度经费亏绌超过决算收入百分之二十者。

  7.会务及业务推展违反法令章程、公序良俗或社会公益情事者。

  (三)评列优等者,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优先辅导参与办理公共事务。

  (四)经评鉴列为优等及甲等者,由内政部择期公开表扬。

  (五)评分未达六十分及未如期送达工作报告表者,由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予以辅导改进或依有关法令办理。

  十、经费:本要点所需经费由内政部社会行政业务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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