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5: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号训令核准,并经九月十六日第171/91/M号训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165/93/M号训令修改的《历史档案馆规则》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行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
(文献的复制)
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档案文献可为研究用途而进行复制,但另有订定者除外。
二、复制是以影印、缩微、摄影或电子转录方式进行。
三、具商业用途的复制须预先签订合同。
第九条
(复制费)
影印、缩微胶卷、透明正片、相片或电子转录的复制价目载于本规则的附表。
第十一条
(阅览时间)
历史档案馆阅览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六时三十分;
星期六 ——下午一时至六时。
二、《历史档案馆规则》第九条所指复制费价目表由本批示附件价目表取代。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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