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5: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
许可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保险有限公司”(葡文名称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藉发行五千股,每股面值为澳门币一千元的股票,将其公司资本由$15,000,000.00(澳门币一千五百万元)增至$20,000,000.00(澳门币二千万元);自此,公司资本由二万股组成,每股面值为澳门币一千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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