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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经济文化促进会章程

2013-09-13 15:58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务促进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附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证署公告及其它公告

  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澳门经济文化促进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5/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澳门经济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Macau Economic

  Cultural Promotive Association;

  中文简称:澳促会;

  英文简称:MEA.

  第二条 本会是平等互惠基础上由澳门各行业的企业家、工业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主要围绕发展澳门的经济文化就研讨、交流、展览、会议等进行全面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基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海内外及澳门地区的各界有识之士,齐一步伐,集中力量,共同促进澳门的建设与发展,共同完成振兴澳门经济之事业。同时团结爱好和平、维护国家统一,拥护中央政府领导的各党政社团及人士。为国家的和平统一、长治久安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澳门特区政府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澳门日头街14号A地下。

  第二章 会务促进范围

  第六条 本会包括范围:

  (一)举行各种的经济和文化研讨交流;

  (二)举办澳门经济学术方面的研讨、交流、展览;

  (三)举办澳门企业文化的研讨与交流;

  (四)举办澳门品牌文化的研讨与交流;

  (五)建立澳门文化信息网络系统;

  (六)创办澳门文化产业和会刊;

  (七)同各国及地区有关单位展开交流与合作等七项范围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承办本会委托的项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益信息资料;

  (六)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绝对多数票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举行时,出席人数必须有超过全体人员之一半参加方得举行。如遇不足此数则可依召开时间顺延半小时,如仍不足,则可作合法举行正常讨论。如遇有表决问题,则需有出席人数以绝对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出15人而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职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财务开支,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出7人而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出5人而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之运作;

  (二)查核本会之财产;

  (三)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高龄的,自动变为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或荣誉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有高龄的,自动变为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如有高龄的,自动变为荣誉监事长、荣誉副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其它有关的事情;

  (六)处理一切与本会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报酬和服务性收入;

  (五)本会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内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会务范围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并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草拟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之决议,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解散前,需要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消灭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解散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于第一公证署

  澳门

责任编辑:天蓝
延伸阅读:澳门 经济文化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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