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暂行规定

2013-09-11 14:37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速发展商业、服务业,繁荣首都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1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大街两侧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包括围墙内的空地等)均鼓励用以发展商业、服务业、修理业、旅游业、文化娱乐业以及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其他行业(以下简称商业、服务业)。

  位于大街两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用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除经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者处,均应按照社会需要,由本单位或转让他人兴办商业、服务业。对应办而不办者,一律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

  大街两侧的私有房屋,也应用以发展商业、服务业,鼓励房主自办或出租、转让给他人兴办。对自己不办又不出租转让者,也照章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

  私用私有房屋兴办商业、服务业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原有住户。

  二、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大街范围,随本市商业、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分批划定,逐步实施。

  市区内第一批重点大街暂定为:崇文区内大街至雍和宫大街、王府井至八面糟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至新街口豁口、地安门外大街至鼓楼、崇文门外大街至磁器口、前门外大街至自然博物馆、珠市口西大街至广安门、宣武门外大街至菜市口、大栅栏至大栅栏西街。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地区的需要,自行划定若干街道或部分街道地段、地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对公有房地的商业用地闲置费的征收,按铺面房和临街房地沿街长度计算,每米每季度征收一百元(不足一米的不计)。自第一次征收闲置费起,一年后仍未将房地用于商业、服务业的,要加倍征收。

  对征收商业用地闲置纲超过一年,仍未用于商业、服务业的私有房屋,也应加倍收费或由国家征用。

  四、利用大街两侧的铺面房和临街房地兴办商业、服务业,需要拆墙建房或改建、翻建房屋的,要从交通、绿化、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规划设计,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对借兴办商业、服务业之名违章占地、违章建设以及毁坏树木、绿地,侵占道路影响交通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商业用地闲置费,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征收,并由区、县政府统筹用于发展商业、服务业。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延伸阅读: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