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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9-12 09:15    【  【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中建总公司及直属各工程局、设计院、部建筑设计院:

  现将《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开始试行。这是建筑施工企业为人民负责的一种体现。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3月3日

  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城乡建设系统建筑企业承建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均按本办法进行保修。

  第三第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范围如下:

  (一)屋面漏雨;

  (二)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三)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四)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五)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六)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七)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八)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九)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水,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十)室外上下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十一)钢、钢盘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水区道路为一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交工的同时,向使用单位(用户)提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和《建筑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并建立保修业务档案。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内,发生第三条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由使用单位(用户)填写《建筑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的通知施工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最迟十日内必须到达现场与使用单位(用户)共同确定返修内容,尽快进行修理,使用单位(用户)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施工单位非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现场,使用单位(用户)再次通知施工单位而又不能近期到达时,有权在不提高工期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全部修理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九条施工单位因机构转移等特殊情况,不能按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时,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用户),使用单位(用户)在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后,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理其全部修理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在使用单位(用户)和施工单位商定修理时间后,施工单位未按商定的期限消除质量缺陷时,逾期应向使用单位(用户)交纳违约金。具体办法各地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用户)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要列出返修的项目、工程量和费用清单,交原施工单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用户)在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和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方确定返修责任时,应认真查对设计图和竣工资料,根据以下各点,分清责任:

  (一)凡是施工单位未按“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凡是属于设计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其返修费用通过使用单位(用户)向设计单位索赔,索赔限额不超过该工程所收的设计费,不足部分由使用单位(用户)承担;

  (三)凡因原黑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属于使用单位(用户)采购的,或由使用单位(用户)采购,施工单位不进行检验而用于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于使用单位(用户)采购,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使用单位(用户)坚持使用的,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四)凡有出厂合格证的设备、电器本身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修理责任。必须修理时,由使用单位(用户)另行提出委托;

  (五)凡因使用单位(用户)使用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用户)自行负责;

  (六)凡因地震、洪水、台风、地区气候环境条件等自然灾害及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施工单位不负担修理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费、违约金等,责任方应在接到结算单之日起十日内交付,逾期未交又未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者,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通知银行拨款。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返修所用材料、构配件,由承担修建任务的单位解决,其数量和价格按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预算定额计算。

  第十五条返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有“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保修期内,不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当使用单位(用户)要求原施工单位修理时,原施工单位要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尽力协助处理,但返修费用全部由使用单位(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用户)和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返修的责任、费用等问题时,如发生争议,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仲裁。

  第十八条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授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保修办法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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