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09: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
现将《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请将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市局。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999年12月31日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工作程序
一、办理已购公房买卖、赠与、互换手续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上市
1.已购公房出售人(以下简称“出售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市房产交易所上市审批窗口领取《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2.出售人按《审批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经原产权单位和配偶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上市审批。
3.负责上市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认手续,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加盖“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许可专用章”。
4.市房屋测绘安全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批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测量绘制房屋平面图,一式三份交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专柜。
(二)初审
1.交易双方所有当事人持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的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原房屋属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经营管理的到市公用房屋管修处)办理交易初审手续。
2.个人购买已购公房,交易双方应提交下列资料:
(1)《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公证书或互换合同;
(5)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6)代理人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7)申请人在国外的,代理人提交经过申请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委托书,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国家认可的商务机构的认证。
3.单位购买已购公房,交易双方应提交下列资料:
(l)《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
(5)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6)代理人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7)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法人登记证;
(8)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已购公房的证明(国营企业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批准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9)申请单位或机构在国外的,代理人提交经过申请单位或机构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委托书,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国家认可的商务机构的认证。
4.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济南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买卖契约》。
5.初审人员审查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不再对房屋进行现场勘丈。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初审手续、报市房产交易所。
(三)交易复核审批
市房产交易所负责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内容包括:
1.审核上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明原因退回初审单位;
2.审查成交金额是否偏低,对于买卖成交价低于市场价20%和赠与、互换的,必须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承担;
3.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专柜计算应交纳的税费、所得收益金及土地出让金;房屋互换的,应以交换的差额部分计算税费。并通知当事人到市房产交易所收费窗口交清有关税费;
4.市房产交易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送市房产登记中心。
(四)确权复审
市房产登记中心按照房屋转移登记的复审要求,经复审无误,签署审批意见后进行微机缮证,并返回市房产交易所。
(五)发证
市房产交易所通知房屋产权人到市房产交易所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六)记录台帐
市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应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办理情况单独设立台帐,做好统计工作。
(七)档案整理
市房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到市房屋档案馆调出原已购公房档案,与新的档案合档后送回市房屋档案馆。
二、办理已购公房继承、分家析产手续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产权管理部门(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的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原房屋属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经营管理的到市公用房屋管修处)办理初审手续。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l.《房屋所有权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文书。
(三)初审单位到现场对房屋进行核实,绘制《房屋分户平面图》;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初审手续,报市房产交易所。
(四)市房产交易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内容包括:
1.审核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明原因退回初审单位;
2.计算继承房产应缴纳的所得收益金及土地出让金,并通知当事人到市房产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
3.市房产交易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送市房产登记中心。
(五)市房产登记中心复核审批,微机缮证,继承已购公房的、新的房屋权属证书上不再注明房改购房内容;分家析产的,新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原房产证的房改购房内容。
(六)其他程序与《办理已购公房买卖、赠与、互换手续的工作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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