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

2013-09-12 09:15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管理,鼓励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以下称外国人)在本市购、建房屋或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涉外房地产是指外国人的私有房产、投资资企业房产及其使用的土地和投资经营的房地产。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本市购、建住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房地产;可以购、建厂房和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与构筑物。

  第四条 外国人投资经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应成立从事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

  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的各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地产从事危害我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拆除房屋,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七条 外国人由于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代为管理。委托代管应由本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外国人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建造的房屋,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代为出售。预售房屋须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预售房屋手续。

  第九条 外国人可以租赁房屋,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办理租赁鉴证手续。

  第十条 外国人使用的房屋,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经市房管、土地规划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外国人应负责维修其所有的房屋,保持房屋建筑完好和装修设备正常使用,对有危险的房屋,应及时抢修,延误不修而发生事故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外国人在本市的房地产须分别向市房管、土地主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域变更登记,经审查核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外国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应交验本人知份证明等有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登记姓名须与本人身份证件姓名一致,不得以别名、别名、化名或他人名义申请登记。

  法人及其他团体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登记,应出示法人资格证明,交验有关证件,由法人如实申报,登记时须使用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灭失后,须持有关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须持抵押合同、房屋所有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登记。

  房屋抵押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

  第十七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办理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当地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和中国驻该国领事馆的认证。

  办理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必须是正本,如证件、文书是用外国文字书写的,须同时附交经公证和认证的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其房屋子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和抵押权的设定,均为无效。

  对不按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对逾期不办的,按房值的1%处罚款。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租赁房屋未经鉴证的,除责令补办鉴证手续外,并对双方各处以鉴证费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房地产的,除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房管、土地规划主管机关作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字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公司、经济组织、个人及其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天津市 涉外房地产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