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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议范围

2013-09-08 15: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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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议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士。建设部已在2002建立健全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各省房地产主管部门也陆续建立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信用档案和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以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将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对于投诉,系统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可转交给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或转给被投诉机构进行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动的投诉在15日内反馈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反馈的,将在网上公示投诉情况。整改后可以提请验收并公布整改结果撤销公示。信息档案内容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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