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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

2013-09-08 16: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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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出售以成交价格。

  (2)赠与的以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

  (3)交换的以价格差额,且由多付方缴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纳税不是税务机关。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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