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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年限的问题

2013-09-08 10: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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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要继续用地的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未申请或续期未批准的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未如期交付出让金,在签约时交一定比例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有: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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