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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问题

2013-09-08 10: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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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在国家没有法规以前,已使用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划拨土地的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其他用地(监狱、收容教育所)。

  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划拨土地的出租,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用地单位因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划拨土地抵押时,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因抵押划拨土地造成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后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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