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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

2013-09-08 10:5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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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

  ①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②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③以回扣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④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⑤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确实实在问题的。⑥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的⑦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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