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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2013-09-08 11: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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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②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③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④有4名专业技术人员和2名专职会计人员。⑤其他法规条件。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部审批,其他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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