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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013-09-08 14:1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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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给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的规定如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双方约定。房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当立即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保修完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施工单位无法保修的可以委托另外施工单位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若有损害事故发生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主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造成拖延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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