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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2013-09-08 15: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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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总登记,总登记应在政府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布公告;初始土地登记;房屋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房屋转移登记,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房屋变更登记,如房地产的权利人名称变更、现状改变、用途变更、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房屋部分拆除而进行房屋变更进行的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当房地产设定抵押、典当而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房地产注销登记,当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而要进行的注销登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没有办理注销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初始登记,自房屋竣工后90日内提出申请。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都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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