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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的行为

2013-09-08 15: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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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的行为:

  索取收受酬金以外的利益;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服务;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业;与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其他禁止的行为。违规的可收回资质证书并处1-3万元罚款。没有资质而从事业务的也是处1-3万元罚款。仿造涂改转让证书的也是收回资质证书并处1-3万元罚款。提供虚假报告的处5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若是收受财物犯此罪的,处5-10年徒刑并处罚金。不负责导致报告失实的处3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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