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房地产估价师 扫码并回复房地产估价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有哪些

2014-02-07 13: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6年新课已上线 送25年全套课程

  【学员问题】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有哪些?

  【解答】1、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房屋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2、出租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一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

  3、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4、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5、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房屋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

  6、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使用费。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tracy

阅读排行

更多
房估资料免费领取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