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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估制度与政策要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及委托

2015-03-25 08:1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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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除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定应当科学、合理。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协商或者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摇号、抽签、招投标等。评估机构选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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