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估制度与政策要点: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
对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载明内容包括:出租人姓名(名称),承租人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四)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
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直辖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