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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要点:抵押权未登记

2013-08-14 11: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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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段话不理解,既然未登记,抵押合同即无效,怎么还存在清偿的问题?

  【回答】学员lyh20060816lb,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抵押权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登记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问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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