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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和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13-07-31 11:5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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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合法原则和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都学完了,但是教材上我找不到关于合法和最高最佳利用之间联系的内容:我记得案例分析中有这样的:比如虽然法定用途为住宅,但却以别的用途为估价前提,目的是为了最高最佳利用的原则。

  对于这点我一点都不理解,在教材这一章里上也找不到答案啊,麻烦您给总结或者解释一下好么

  【回答】学员zlm69,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首先要以合法为基础,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商店,房产证上的用途式商业用房,那么它可以开小吃店也可以卖时尚用品,那么就要考虑它的最高最佳用途式卖时尚用品还是开小吃店了

  但是如果是住宅,房产证上不允许作为商业用房的,即使目前用途是开小吃店,而且生意相当不错,那么我们也不能把它当成小吃店来估价

  2、就是上面的小吃店,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可行的话,也就是说可以改变用地性质使得小吃店合法化,那么我们在进行估价的时候,可以考虑按补交出让金的方式来对这个小吃店估价,不是说把小吃店当成商业用途来估价,它还是住宅用途,但是如果可以改变土地性质,那么按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估价,那么小吃店的估价值就比较高,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追问】老师,估价时,是不是都得遵守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那不意味着在每次估价时都得先测算是否目前状况为最高最佳利用?若不是,还要不要估价了?

  【回答】学员lxy03543983422,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

  不一定都按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首先要明确估价对象的用途,一般如果是商业用途,那么就比住宅用途的价位高,就是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还有就是看估价是用作什么,如果是抵押估价就是谨慎原则,不考虑最高最佳利用。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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