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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复习要点:土地增值税

2013-08-14 14: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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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例题: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案为:对。按照教材所说,不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吗?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请老师解释一下。

【回答】学员sdsjkd,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首先看一下此问题的相关规定:(5)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规定,表明: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应征税。2、财税字[1995]48号的第一条规定是:“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句话的意思是: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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