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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2014-07-28 09: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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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降低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角度出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风险管理,主要措施是:

(1)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

(2)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自有资金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5%.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抵押,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对成立不满3年且开发项目较少的专业性、集团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

(5)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筹资金得到保证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以防止其挪用贷款转作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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