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4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资函[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做好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要求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二、申请资格延续应提交的资料应参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准备资格延续申请资料。
三、参加本次资格延续审查的水利部部属企业,由水利部初审;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企业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建设部报送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其他企业向省级初审部门报送资格延续申请材料。
四、建设部负责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甲级资格标准的企业,准予延续申请,统一发放新的资格证书;对不符合甲级资格标准的企业收回甲级资格证书,转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进行重新核定。
为了不影响审查工作,请初审部门于2006年4月21日前,将本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梁云飞 010-58933487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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