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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0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2006-01-26 08:5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州、市建设局建管科(处),省属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及考试时间:

  考试资格审查时间:2006年2月6日—2006年2月15日下午17:00时截止(周六、周日不休息);

  考试报名时间:2006年2月8日—2006年2月17日

  考试时间:

  2006年4月15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6年4月16日

  上午 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 2:00-6: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科目又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讯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

  三、报名条件 :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二)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一个专业(仅限一个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三)在参加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未全科目通过人员。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符合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五、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每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本次考试为2005年度考试,考试成绩滚动以考试年度计算,不是自然年度。

  六、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凡在我省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从业的参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省建设厅建管网上申报后(建管处网址:www.ynjst-jgc.com),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从业年限)到属地州市建设局建管科(处)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其中:

  1、符合免考条件的人员除出具上述证明外还需出具《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以及受聘单位出具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通过考核认定合格及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需增考专业单科(仅限报考一科)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出具2004年度人事部门核发的准考证及成绩通知单(考核合格人员提供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

  3、参加过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此次报考未通过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出具上述证明外还须出具2004年度人事部门核发的准考证及成绩通知单。

  (二)省属单位到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申报审查。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地址:昆明市西昌路189号411室,电话:0871-4163856.

  (三)各级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直接到属地州市建设局建管科(处)和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申报审查。

  (四)所有报名参考人员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持审查合格回执单到属地省、属地州(市)人事部门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和领取准考证。

  七、考前培训及其他:

  (一)根据(国人部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的要求,考前培训工作拟定于2月6日以后开始,培训由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和州(市)建管科(处)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及方法另行通知。

  (二)各企业和建管部门不得拒绝异地参考人员参加资格审查、考前培训及考试。

  (三)由于此次考试时间短,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参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工作中有何建议、问题请及时联系。

  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审查上报系统说明(略)

  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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