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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辅导——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2008-01-11 20:0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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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具体内容和条款较多,需掌握的知识点范围比较广,考生从原则上掌握更方便,可行。

  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是:

  平等:三个方面。

  自愿: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

  公平:强调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诚实信用: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注意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2、熟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现行合同法只调整狭义的合同。

  有些合同虽称之为“合同”或“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如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婚约、收养合同等)、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和政府间协议等。

  注意判别哪些是不受合同法调整的。

  3、了解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属于(A)。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诺成合同

  D、要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例: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是(C)。

  A、从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诺成合同

  D、实践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例: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随后又与保证人签订了相应的担保合同。现双方在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发生纠纷,经人民法院认定其材料供应合同无效,此时担保合同(C)。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无效

  D、有效性不确定

  其中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供应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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