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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答疑精华:代位权

2013-07-31 09: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答案应是:ADE吧?

  【回答】学员fs66966,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代位权是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中的一种,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建设单位对甲单位的一项债权到期,但建设单位表示放弃。此时施工单位应该先采取的是撤销权,只有将建设单位放弃的决定撤销以后,才可以再行使代位权的。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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