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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答疑精华:代位权

2013-08-01 15: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对第三人来说是不是一种代位权的行施?

  【回答】学员您好:

  不算。

  请您看一下代位权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是债务人在不享有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使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债权人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而您所说的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追问】代位权中,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时,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为什么?请老师举例说明谢谢!

  【回答】学员您好: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如老王欠我5000元钱一直没还,在聊天中,老王说,他的两个儿子十多年来都没付他赡养费,而他也不打算向儿子们要。请问我能否以我的名义让老王的儿子以赡养费抵我的债?答案是不能代位行使老王的债权。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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