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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债权转让

2013-08-12 17:0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也称为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

   概念: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改变

债权和债务关系

  特点:

  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发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债权)。

  问题: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债权)——-此句话是不是有问题?应该是: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债权)?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理解比较深刻,是正确的,建议中的表述是省略了债务人。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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