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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法规重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016-07-05 11: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愈发接近,各位是否已经掌握了考试中的重、难点内容?建设工程教育网教学专家提炼教材中的精华,进行总结归纳,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2016一建法规重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拟制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人绝大多数都是企业法人。建设单位法人可能不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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