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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答疑精华:诉讼时效

2013-08-01 08: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理解正确的是( )。

  A.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4年

  B.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C.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D.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C为什么对?

  【回答】学员shaohuan0929,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3)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C正确。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草薰南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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