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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015-03-30 09: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同时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关于事故的报告主要包括:

  (1)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2)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3)事故补报的要求。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

  (1)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包括:事故调查的管辖;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与纪律;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事故处理时限;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落实;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结果的公布。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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