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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点:劳务分包合同

2016-01-07 11: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一、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三、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在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责任编辑: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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