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保修时间与对象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时间: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质量缺陷与问题。
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2.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4.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
(三)保修条件
1.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2.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3.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四)保修程序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2.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3)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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