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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2014-04-10 16: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1)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缺陷的含义。

  1)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

  3)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

  (2)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质量保证金数额一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4个14日。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为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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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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