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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2014-04-10 19:1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4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官方微信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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