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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