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砌筑砂浆
1.原材料要求
(1)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大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大于42.5级。
(2)砂:中砂,毛石砌体宜采用粗砂。
(3)石灰膏:熟化石灰时间不得少于7d。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
2.砂浆的配合比
(1)砌筑砂浆配合比应通过有资质的试验室,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试配确定,并同时满足稠度、分层度和抗压强度的要求。
(2)当砌筑材料为粗糙多孔且吸水较大的块料或在干热条件下砌筑时,应选用较大稠度值的砂浆;反之,应选用较小稠度值的砂浆。
(3)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确保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
(4)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并应征得设计方同意。
3.砂浆的拌制及使用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Z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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