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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