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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复试材料的取样

2014-04-16 13:5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材料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1至2名担任。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4)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他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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